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两项本合同所指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含胎儿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后实施妊娠终止手术,导致妊娠终止且未能分娩活产婴儿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乘以特定先天性疾病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附表),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保险金给付均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本公司累计给付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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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 | 若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两项合同所指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给付特定孕产期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含胎儿疾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后实施妊娠终止手术,导致妊娠终止且未能分娩活产婴儿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终止手术保险金,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时,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准生证、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健康女性,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分娩的活产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妊娠满二十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附带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活产出生之时起至出生后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孕产妇特定孕产期疾病或实施妊娠终止手术的,或导致附带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具有遗传性疾病史;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胎儿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