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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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承保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