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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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农村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