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身故及高度残疾,给付约定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高度残疾 约定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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