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申请并获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扶贫办)的互助资金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扶贫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的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