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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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2)合同生效三十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初次患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患遗传性疾病等;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