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生存保障和身故保障,您还可以通过分红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让财富升级
产品特色:
广泛覆盖人群多:
投保范围最高可达75周岁,为更多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种类多:
可选择5年、6年、10年多种保险期间
稳健增值收益多:
满期给付,周年红利,保全资产,稳健理财
灵活周转功能多:
新增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可达保单现价的80%
重疾保障选择多:
可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享受20种重疾保障
生活无忧幸福多:
生存、身故双重保障,为您的幸福安康提供全面呵护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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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身故保险金 | (1)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可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享受20种重疾保障 |
保单借款 | 新增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可达保单现价的80% |
分享红利 |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十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6800元,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合同终止。
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68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和十年三种。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十年。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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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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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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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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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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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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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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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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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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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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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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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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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10年满期,基本保额1068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