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住院津贴给付。
有效转移意外风险,给自己、给家人一个安心的守护。
针对意外风险事故,让您的投入有的放矢、重点呵护。
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让您拥有轻松自由的未来生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骨折给付日数表》所对应的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合同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本公司只给付较高一项医疗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因发生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2)因意外导致骨折但没有住院治疗的,我们按《骨折给付日数表》所对应的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或者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贵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贵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费用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意外骨折但未住院费用 | 约定骨折给付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牙齿保健和修复等;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在香港、澳门、台湾或中国境外支付的医疗费用;患先天性疾病等;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