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为孩子提供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门诊费、住院费、补充医疗,延长给付等全面保障
产品特色
功能强大, 保障全面;
人性设计, 量身定制;
网点齐全, 服务周到;
缴费灵活, 处理便捷。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 | 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
门诊费用 | 对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
住院费用 | 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
延长给付 | 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
住院定额给付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补充医疗 | 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我们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 |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伤残 | 约定金额 |
意外门诊 | 实际费用 |
住院费用 | 实际费用 |
延长给付 |
实际费用 (保险期间满且治疗未结束)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补充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 |
重大疾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