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团体人身保险
产品特色
意外身故、残疾保障
一旦遭遇意外,不幸身故或者残疾,将得到一笔资金,帮助员工家人度过难关。
特有的疾病身故保障
一旦因疾病不幸身故,将得到一笔资金,保障员工家人生活。
参保人员可进可出
投保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随时增减参保员工。
了解详细
保障 | 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 | 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 (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 | 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 | |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 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 |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 |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
注: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后可领取)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