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是中国人寿推出的新型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具有“资金委托管理”的性质。我们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待保险期结束,账户余额将全部返还投保单位。该产品经营灵活,可以根据企业中的特定人群、特殊的需求提供保障,还能与其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类条款互相配合,形成多层次、系列化的保障方案。尤其是考虑到财政部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基金型险种更有独到优势。
产品特色
全面的医疗保障
补偿被保险人自理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赔付范围和比例可根据企业需要灵活设置,不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限制。
专业的账户管理
我们为投保单位和参保员工实行全面账户管理,设立企业公共账户和员工的个人账户,企业可以灵活调整员工个人账户额度。
处处为您着想的财务安排
保费结余可退还客户;
每年保费余额按银行活期单利结算,确保未用资金的合理增值。
关爱员工家庭,传达企业人本文化
可为员工未满18岁的子女提供医疗保障,体现企业对员工家庭的关怀。
投保手续简单
保险周期为3年,可以减少短期健康险每年的续保手续。
了解详细
保障 |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 | 本公司按门诊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
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 | 本公司按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 |
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 | 本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带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 |
(可选择项目)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 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规定在公共账户余额内给付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 |
注: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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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保险金 | 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住院保险金 | 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被保险人人数不低于八人。
被保险人出生满二个月至十八周岁未参加工作的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附带被保险人须与被保险人同时投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单独增加附带被保险人(出生满二个月的新生儿除外)。
除非本合同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三、未经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诊疗;
四、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诊疗;
五、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六、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挂床等治疗;
七、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八、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急)诊费用 | 实际费用×约定比例 |
住院费用 | 实际费用×约定比例 |
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50% |
被保险人因洗牙、洁齿、整容等;未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疗;在台湾、香港、澳门或中国境外支付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