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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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未成年人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至18岁生日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将赔付所交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高的一方。 成人初期身故保障:18岁生日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若被保险人在生效后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赔付标准同未成年人;180日后,依据不同情况给予赔付: 未完成交费期身故:赔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完成交费期后身故:赔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给付比例、身故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三者中较高的一方。 |
身体全残保险金 |
疾病全残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180日内因疾病全残,赔付标准为所交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不计利息)。 非疾病全残保障:180日后,依据不同情况给予赔付: 未完成交费期全残:赔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乘以全残给付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完成交费期后全残:赔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乘以全残给付比例、全残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三者中较高的一方。 给付比例:18岁前:100%;18至41岁前:160%;41至61岁前:140%;61岁后: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