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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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金 |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其中,特别关爱金比例按下表规定,特别关爱金比例:3年交为60%,5年交为80%,10年交为100%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给付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x年金比例的年金。 年金比例:3年交:保10年为60%,保15年为28%,保20年为20%,5年交:保15年、20年为35%,10年交:保20年为60% |
呵护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