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日-65周岁
保障期限:15年
缴费期间:趸交、3/5/8/1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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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于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特别生存金给付金额基础上,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增加。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合同未领取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