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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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
被保险人15-17周岁仍生存: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6%给付高中教育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给付高中教育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0%给付高中教育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60%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金 |
被保险人18-21周岁仍生存: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60%给付大学教育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大学教育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80%给付大学教育金。 |
继续深造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继续深造金。 |
身故保险金 |
按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两者取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