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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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为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重大疾病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后因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因合同所约定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