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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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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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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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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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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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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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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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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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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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全残,给付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时投保人已交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全残,给付比例100%;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全残,给付比例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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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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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给付投保人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附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已交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给付比例100%;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给付比例160%。
附加合同所列满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主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和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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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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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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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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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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