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1次按基本保额的20%,第2次按基本保额的30%,第3次按基本保额的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已投保本合同可选部分,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并且若同时满足本合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还将继续承担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且此前未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已投保本合同可选部分,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后,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白血病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未满18周岁,按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未满18周岁,按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为限。
可选部分
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月给付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可选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每次连续给付3个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月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可选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连续给付6个月。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月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可选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连续给付6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且此前未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外,还将按月给付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可选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连续给付6个月。
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1次按基本保额的20%,第2次按基本保额的30%,第3次按基本保额的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您已投保合同可选部分,且满足合同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并且若同时满足合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还将继续承担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且此前未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您已投保合同可选部分,且满足合同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后,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和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白血病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未满18周岁,按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未满18周岁,按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按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为限。 |
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月给付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可选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每次连续给付3个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或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月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可选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连续给付6个月。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月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可选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连续给付6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
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且此前未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外,还将按月给付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可选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连续给付6个月。 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或白血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特别保险金、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白血病特别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或白血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或白血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等待期”、“2.4保险责任”、“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错误”、“9.1轻症疾病定义”、“9.2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定义”、“9.3重大疾病定义”、“9.4白血病定义”、“脚注5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投保人:林先生,30岁
被保人:林先生儿子小宝,0岁
投保内容:人保少儿无忧人生2019必选责任
基本保额:20万元
交费期间:20年
保险期间:终身
首年保费:2380元
保障内容:
1、轻症保障:50种轻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累计3次为限,依次给付4万元、6万元、10万元。
2、重疾保障:100种重疾不分组,确诊给付20万元。
3、少儿特定重疾保障:20种少儿特定重疾不分组,确诊给付20万元。
4、白血病特定保险金:初次确诊重疾为白血病,除20万元重疾保险金,额外再给付20万元,共计40万元。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岁前给付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20万元。
6、保费豁免:小宝初次确诊轻症或者少儿特定重疾,自确诊日后剩余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