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至23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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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支付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免于收取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和1次为限。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免于收取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免于收取自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