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兴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5年开始每年领取年金,满期领取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还有豁免。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从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满期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从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满期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军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7)投保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8)投保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投保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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