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申请领取年金。自提出申请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之和(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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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第10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年金受益人可申请领取年金。自提出申请日起,若在每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之和(不计利息); (2)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