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现代病特别保险金
|
于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现代病特别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合同保险费”按照初次被确诊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时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和1次为限。
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费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