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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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年满18 周岁之前身故,按身故时您已交的 合同和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 周岁之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您已交的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金色童 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20%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多少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20%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