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童年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30年,满期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的120%,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18 周岁之前身故,按身故时您已交的 合同和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 周岁之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您已交的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金色童 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20%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多少 保多少
满期金 已交保费×120%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色童年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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