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自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每生存满1 个保单年度,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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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1 个保单年度,按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的1%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 终止。 |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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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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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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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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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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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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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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