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 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或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癌症或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多少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只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