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特定康复金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健康保障产品,主要提供癌症康复保险金和特定癌症保险金给付,还提供原位癌豁免保费、身故或高残豁免保费保障。
产品描述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特定癌症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癌症康复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 自癌症确诊起,每生存满1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特定癌症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癌症康复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 自癌症确诊起,每生存满1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特定癌症保险金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应的责任免除内容与主合同相同。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附加特定康复金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癌症康复金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0%

(确诊癌症起,每年生存一年领取一次,最多领取5次)

特定癌症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
原位癌豁免保费
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

特定癌症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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