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聚鑫两全保险(万能型)(B 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者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万能型两全保险,提供一般身故保障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单期满可领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倍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倍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是通过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金、生存金、现金价值、红利等转入的方式交纳。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自杀、斗殴、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未遵医嘱、违反交规、违反安全乘坐规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附加聚鑫两全保险(万能型)(B 款)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一般身故
基本保额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主险已交保费×2)或人民币1000万

(若年满18周岁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可领取)

满期金

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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