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倍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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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倍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是通过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金、生存金、现金价值、红利等转入的方式交纳。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自杀、斗殴、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未遵医嘱、违反交规、违反安全乘坐规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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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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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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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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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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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已交保费×2)或人民币1000万 (若年满18周岁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可领取)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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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