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 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2)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相关费用。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累计给付
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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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医疗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牙科医疗情形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我们就其符合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牙科门急诊费用,按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3)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
(4)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保单特有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康复治疗、整形矫形、未告知的既往病症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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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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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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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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