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福如意定期寿险(A 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5/10/15/20年/至55/60/65/70/80/100周岁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保障由1年后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及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见7.1)、60周岁、65周岁、70周岁、80周岁、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6)战争(见7.8)、军事冲突(见7.9)、暴乱(见7.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福如意定期寿险(A 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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