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 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险费×[100%+5%×(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1)]。
②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00%+5%×(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本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 1。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若选择一次交清保费,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所交保费×[100%+5%×(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1)]。 ②若选择分期交纳保费,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交保费×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00%+5%×(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 |
赵先生,30岁,为自己购买六年期的“金鼎富贵E款”,一次交纳保险费10万元,获得利益如下:
一、满期保险金
6年后,赵先生可以获得满期保险金107800元+累计红利
二、红利
三、保障
6年内,各年度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分别是:
保单年度 |
1 |
2 |
3 |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28日至 75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年、6 年和10 年三种。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5 年,交费方式为年交。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年数) | |
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一次性交费 | 已交保费×[100%+5%×(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1)] |
分期交费 | 年金保费×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00%+5%×(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1)]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赵先生,30岁,为自己购买六年期的“金鼎富贵E款”,一次交纳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额10.78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