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补助保险金
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见5.3)-5,最高不超过90日。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
视为1次住院。
被保险人累计最高可获得3次住院的住院补助,总给付日数不超过270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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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助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从住院的第6日开始每日按基本保额给付住院补助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5,最高不超过90日。若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1次住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
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
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4)、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5);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
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6)、空中运动(见5.7)、攀岩(见5.8)、探险(见
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1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
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13)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病导致的、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感染艾滋、一般健康检查、整容整形手术、参加高危运动、器官捐赠、非医疗必须的治疗和检查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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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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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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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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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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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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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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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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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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