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1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2 年、3年、4 年、和 5 年四种。
犹豫期
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 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