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配药、体检所发生的医药或体检费用支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门(急)诊医疗保障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障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体检费用保障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支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门(急)诊医疗保 障 |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体检费用保险金 |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我们根据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人每期所交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一定比例管理费后按投保人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比例由本公司在承保时确定。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于本合同项下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不收取费用。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或体检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7)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
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住院医疗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体检费用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