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见 7.2)就医、配药、体检所发生的医药或体检费用支出(包括可通过社保等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的费用支出),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上载明。
(1)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2)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3)体检费用保险金: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在生效所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最近一次理赔医疗保险金时的个人基本保险金额的80%为限。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当 M 大于(或等于)0 时,该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M+(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零时的个人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理赔的医疗保险金-M)×1.05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因疾病身故,我们按照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体检费用保险金 |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我们根据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或体检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疾病身故 | M大于(或等于)0 | M+(身故当日个人保险金额-身故当日理赔医疗费用-M)×1.05 |
M小于0 |
(身故当日个人保险金额-身故当日理赔医疗费用)×1.05 |
注:M=身故前90日内累计新增的个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前90日内已领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因意外伤害身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