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A类:医疗事故;
B 类:因施行医疗手术发生麻醉意外;
C 类:医疗意外或一般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 A类或 C 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90日内因该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 B 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因该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 A类或 C 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90日内因该类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意外伤害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中任一类意外伤害 1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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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 A类或 C 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90日内因该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自 B 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因该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治疗的病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一、门诊就医者,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其诊毕离开医院或者办妥住院手续而住院时止,但最长以 3 日为限。
二、住院治疗者,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其办妥出院手续而离开医院时止,但最长以 30 日为限。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正常治疗发生的副作用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斗殴酗酒、未遵医嘱、受管制药物影响、治疗副作用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拒绝或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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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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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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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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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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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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