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180为限,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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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且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美容整形手术、精神疾病、腰间盘突出症、既往病症、先天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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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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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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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