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本公司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本公司仅按烧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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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通过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我们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
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斗殴酗酒、精神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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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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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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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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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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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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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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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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