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并且该残疾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残疾等级之一,本公司按该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若选择残疾保险金,则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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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并且该残疾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残疾等级之一,本公司按该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各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若选择残疾保险金,则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在指定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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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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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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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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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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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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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工伤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