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7)(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导致并初次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内或之前,已经出现与上述确诊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5.2),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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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起30日后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但自合同生效起30日内或之前,已经出现与上述确诊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5)。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