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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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因保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牙齿修复、精神疾病、腰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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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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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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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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