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1)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明。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3)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害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