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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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自急性病发作起10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
(3)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4)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5)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6)化学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保单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事项、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急性病、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精神疾病、器官移植或捐献、化学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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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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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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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急性病10天内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