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1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所交保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两种:第一种为至被保险人25周岁(见7.2)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第二
种为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人保寿险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儿子投保了人保寿险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0周岁,年交保险费 220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