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申请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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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风险保障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6.3)。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