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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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种,按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与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0%与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 18周岁后身故,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退还已交保险费,等待期后因其他原因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与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 |
可选责任 |
特定疾病保险金:20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轻度疾病保险金:40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15种,18周岁至70周岁期间初次确诊特定重大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