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生存满 3 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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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每生存满3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祝寿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最后复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0% (每3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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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基本保额 (7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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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70周岁前 |
2倍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岁男性,个体业主,投保丰盛人生A款(预计生存至80岁),保额10万,保费12230元/年,交费期20年,合计保费24.46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