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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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首次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0元,且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同一投保人累计所交保险费最高不超过
200000元。投保时请使用投保人本人的缴费账户。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斗殴、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受管制药物影响、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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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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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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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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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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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已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