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住院(见5.3)治疗,我们按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见5.4)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我们对住院费用中所含床位费(见5.5)的给付,不超过床位费每日限额(见3.1)。
住院费用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旦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的额度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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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我们对住院费用中所含床位费的给付,不超过床位费每日限额。住院费用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基本保额为限。一旦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的额度达到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3)、性病、特定传染病(见5.14);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包皮环切手术,美容,牙齿护理或治疗,康复治疗,安装义眼、义肢、假牙、助听器;
(6)整容整形手术、矫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15)、空中运动(见5.16)、攀岩(见5.17)、探险(见5.18)、摔跤、武术(见5.19)、特技表演(见5.2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5.2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9)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
(15)非医疗必需(见5.22)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保单生效30天内疾病、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感染艾滋、一般健康检查、安装假肢、非意外导致的整容矫形手术、参加高危运动、未遵医嘱、器官捐赠、非医疗必需的检查和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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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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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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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总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额,每日住院费用不超过床位费每日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