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我们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领取的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其身故或全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若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我们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领取的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按照其身故或全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感染艾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置身于交通工具外部、管制药物影响、未遵医嘱、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斗殴、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老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按规则转换为按年领取的养老年金,每年领取) |
身故或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养老金领取日起始日前身故,可领取)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养老金领取日起始日前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