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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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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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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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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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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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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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未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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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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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未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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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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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未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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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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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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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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